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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介入性因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3/30 9:04:49 阅读:次 【字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结果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有的是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有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有的则通过介入性因素影响才能出现结果。有的介入性因素具有独立性,能够影响到事态发展的结果,而有的介入性因素则要借助于一定条件才能发生作用等多种情况。在众多的现象中以存在介入性因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最为复杂。

 

  如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介入性因素出现的概率、出现的条件、对事故结果的影响等的分析和认定,影响着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责任的认定等的分析和确定。如果不能对介入性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就有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造成事故调查报告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甚至由于对责任认定不同,在追究相关责人员刑事责任的时候出现扩大化的局面。

  实践中一个行为直接引起一个结果,在没有介入因素打断因果链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是一目了然,而在因果链为介入因素打断的情况下,即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则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而对此的判断也影响着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下面通过三个案列说明介入性因素对事故认定的影响。

  案例一:介入性因素依靠前行为起作用

  所谓异常,就是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无关;所谓正常,就是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的介入。介入因素的异常与否,对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具有重要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如某市地方海事局船检人员张某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船 只办理了《内河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尔后李某利用该合格证书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其他证书,并以此为抵押 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无法归还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船检验,仅凭李某提供的虚假材料,违法出具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并造成危害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在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就是选定了“违法出具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这一具有“原因力”的行为,作为导致银行损失严重后果的原因,从而判定张某的玩忽职守罪成立。

  乍一看出具《内河船舶检验合格证书》与银行贷款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船主用它上银行抵押贷款这个介入性因素依靠未按照规定审核而出具《内河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才产生作用。在这起事故中审批权与导致银行贷款损失之间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此间抵押行为正是依靠《内河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这个前提才得以实现,因此,属于介入性事件必须依靠前行为才能起作用。

  案列二介入性行为孤立存在并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作用

  如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所检验员王某在负责检验验收某个体浴室常压燃煤热水锅炉时接受对方吃请,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被检验锅炉出厂资料技术参数完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虚假记录,致使该锅炉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投入运行,之后该锅炉业主擅自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为承压锅炉使用,最终发生爆炸,造成7死7伤的较大重事故。检察机关认为检验员王某为不符合条件的锅炉颁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玩忽职守罪。法院审理认定检验员王某虽然工作上有失误,不认真履职责,但因常压热水锅炉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爆炸,且最终的重大伤亡结果是由于业主擅自改造这个介入性行为造成的事故。因而王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王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该判决认定业主的改造行为中断了王某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理要是介入因素不独立于前一行为 ,而且与前一行为互为条件的话就不会中断因果关系 。

  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辩护案列。正是由于正确的分析了导致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否形成因果关系及介入性行为对原因和结果的影响才得出了因果关系中断的结论,也确定王某的行为虽存在过错,但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王某的行为有过错但无责任。

  案列三连环交通事故中介入性因素的影响

  交通事故由于载体的特殊性存在着不同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一些特点,如果简单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来定性而不考虑介入性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很可能导致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下面通过一起交通事故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可以更加直观的感受到对介入性因素分析的重要性。

  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在高速公路上行线自东向西行驶的大货车(以下简称A车)突然遇到在高速路上由北向南横穿的几匹马,A车紧急躲避,在撞死一匹马的同时,司机未向右侧紧急停车道转向,反而向左侧紧急打舵,致使A车冲过左面两道波形护栏板进入自西向东的下行线内,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大客车(以下简称B车)相撞,俩车司机当成死亡,B车内10名旅客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非常清楚,由于高速公路两边隔离删损坏,周边居民散养的马匹经过损坏处上高速,A车撞击马匹后由于司机应急处置不当,撞击高速路中间两层波形护栏后与下行线上行驶的B车迎面相撞导致事态的扩大。

  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大客车(B车)虽然在出现撞击的瞬间是正常行驶的,不存在违章的行为,但B车由于载客数量不足,并未按照正常指定的时间发车,而是在站外揽客,甚至中途下高速拉客的违章行为。在此期间该车曾被客运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并将其押回客运站,进行补票等手续后并未对令其进行停运等处罚,而是让其继续载客出发,导致发车时间耽误了两个小时,这样阴差阳错中该车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

  如果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不考虑突发的介入性因素,那就是将A车撞马并连撞B车看作一起连带的事故。其间接原因就是:

  A车撞马的原因是高速管理部门巡护和养护不到位,出现隔离删破损现象,A车撞击B车是由于B车违章运营,存在站外揽客、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车,在错误的时间内出现在错误的地点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其事故链条是:隔离删损坏-马匹上告诉-A货车-撞击马屁-撞击高速波形护栏-进入下行线-与B车相撞-俩司机死亡、大客车B旅客死亡。

  B车站外揽客-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车-在错误时间出现在错误地点-与A车相撞。

  咋一看也是合情合理。但如果考虑突发的介入性因素的影响就会发现如此简单的认定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B车受到撞击是由于A车突然介入到下行线路内。这个突发的介入性事故是孤立的,它不会借助于B车的违章行为和监管失职行为而存在的。反过来B车的违章行为及监管失职行为并不能导致A车冲入下行线路内这个介入性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A车进入相互隔离的另个车道内的情形并不受下性线路内车辆的控制。这一瞬间就会有几种情况出现,其一如果没有车辆经过,事故等级就是一般事故,其二如果是小型车辆经过,此时根据小型车辆的载客人数或者死亡人数,也许形成较大事故,其三此时恰恰是B车辆(大客车)经过造成重大事故。

  如此看来A车冲入下行线路的行为与先前的B车违章行为是完全没有任何联系的。而此介入性行为是异常出现的是突发的低概率事件。B车可预见的危险因素有:1.追尾;2.疲劳驾驶向左右撞击护栏;3.超速行驶撞击其他车辆;4.超车时出现刮蹭等。但对A车冲入下行线的行为是不可预见,不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范围内。因此可以断定:(1)A车的行为和B车的违章和监管过失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2)出现这种撞击的现象是极低概率的,B车的违章行为与旅客死亡的结果之间属于因果关系被中断。因此,此次事故中B车被撞击是完全被动的事故,割裂开分析才能真正科学的领会出其中隐秘的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B车的违章及监管部门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中不应包含B车辆的违章行为及监管部门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有介入性因素影响的事故中判断前期违法行为是否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介入性因素与先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还是互为条件的;

  (2)介入性因素是异常的还是非异常的,是高概率的还是低概率的,是可预见的还是不可预见的;

  只有充分的考虑了以上的问题,才能对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做到科学合理做出判断,才能体现法制精神和“四不放过”的原则。